发布时间:2020-05-25 854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什么?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第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分别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根据不同的险种作出了相应的具体规定。对于缴费的费率五个险种各不相同,而对于缴费的基数同为职工工资总额。 对于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方法以及所包含的内容,国家统计局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基本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未将资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内,则违反了按工资总额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该约定将因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无效,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公司应当按规定补缴。 杭州律师,姚青 来源 《劳动就业职场维权不可不知400问》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23 1239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如何办理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根据缴纳情况的不同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登记由单位办理;另一种是个人到存档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缴纳,由个人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按月或者办理机构规定、约定的方式缴纳费用。 这两种方式的具体办理程序及所需要的资料各地可能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咨询当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北京地区为例,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的手续大致是这样的: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需到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用人单位需按规定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补充登记表》;并录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信息采集软件”。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单位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 (2)个人基本信息采集。初次参保人员需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用人单位对参保人员填写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内容审核后,将其准确无误录入“信息采集软件”,打印“信息采集表”交参保人员或委托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将个人基本信息导入软盘连同由个人签字的纸介一并上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 (3)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每年一季度,参保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并将基数核定信息导入软盘并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同时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劳动情况表》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手续。 (4)基金收缴。每月1日,区县社保中心根据医保信息库中的人数,生成用人单位当月实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数额。从每月2日起,区县社保中心委托银行代为扣缴,用人单位也可以用支票和现金缴纳。 (5)个人账户。区县社保中心在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足额收缴到账后,于当月20日通过医保系统进行个人账户分配。 常住本市的参保人员,由区县社保中心于每月20日以后将应分配的个人账户金额划入个人医保专用存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人员可选择通过邮寄或邮政储蓄的方式,由区县社保中心将个人账户金额每隔3个月,邮寄至本人居住地或存入本人的邮政储蓄卡。
发布时间:2020-05-19 1174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 劳动者拥有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无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但是,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如果是违法或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承担违法或违约的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劳动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包括两种情形: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和随时通知解除。而《劳动合同法》修改并补充了“随时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增加了“立即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具体表现在:将在试用期内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修改为“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增加到六项;将原《劳动法》规定为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规定为立即解除合同的情形,并增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作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总结起来,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情形:其一,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其二,随时通知解除;其三,立即解除。 下面具体分析,在何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如何承担的问题。 首先,在立即解除的情形之下,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只要法定情形出现即可解除合同,不必事先通知用人单位,所以也就不存在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问题。 其次,在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下,对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而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随时通知解除合同,不必采取书面形式,也无须提前通知,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最后,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必须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合同,就需要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另外,这种情形下提前解除合同,可能会违反合同期限的约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只有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才可能承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5-13 1115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审理终结后作出裁决,待裁决生效后才能申请执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等待裁决生效后再执行将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因此,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影响当事人生活保障或者即使治疗的,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决书。该裁决书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如果当事人对仲裁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起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受理。 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姚青律师提供杭州劳动纠纷律师,劳动合同纠纷 保密协议竞业禁止股权激励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咨询.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起诉,上诉,执行等律师业务。杭州劳动律师,争议纠纷仲裁律师事务所,电话法律咨询,四乔姚青律师,提供代理劳动合同争议,纠纷,仲裁,修改,起诉,上诉,执行等法律咨询服务,咨询热线:15757206988。 来源 《劳动就业职场维权不可不知400问》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3 1028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审理的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称之为“厂规厂纪”、“工作规则”等,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的组织生产经营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那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作为法律依据?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的过程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问题,曾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规范、不统一,不能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可以有选择的适用,对于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依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没有明确告知劳动者的,不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在《解释》中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规章制度的效力进行界定,但对其制定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我们可以从中推论出,符合法定程序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要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2)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3)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尽到公示或告知义务的,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4)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有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成。 杭州劳动律师姚青律师(四乔律师)秉持“专业、专注、专心”,尤其擅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工伤认定、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为企业提供专项风险防控、排查等劳动法律事务。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以“服务多于法律”为宗旨,强化服务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让当事人切实体验到法律服务的价值。 来源 《劳动就业职场维权不可不知400问》法律出版社大众出版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05-13 859人看过
杭州劳动律师姚青律师(四乔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合同纠纷,劳务派遣合同纠纷,非全日制用工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竞业限制纠纷,社会保险纠纷,福利待遇纠纷,人事争议处理及预防,多元用工方案设计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具有高效的团队协作机制,事务所中全体执业律师的资源共享,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事务所以承办律师为主要牵头人,事务所全体成员通力协作、共同完成当事人的法律事务,从而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